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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协同保护的必要性

发布者:宏德雨 时间:2022-08-01 浏览量: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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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非正常申请注册查处的需要

外观设计专利非正常申请和商标抢注行为给经济社会造成了较大影响,阻碍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常运转。恶意抄袭、反复抄袭外观设计专利权,山寨知名产品外观设计,将扰乱正常市场秩序、阻碍创新创业发展、消费者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给良好的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商标权方面,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抢注商标,同样极大影响了经济社会秩序。针对上述问题,近年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了上述行为。然而,商标恶意申请与产品外观设计恶意申请通常相伴存在,为加大惩戒非正常专利和非正常商标申请注册现象,需双拳出击,全方位打击非正常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以维护正常的经济市场秩序、保障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常运行。


二、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协同保护途径和机制的需要

知识产权保护通常包括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常规途径,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在这些环节中常常相互交错。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在审查授权相关内容执行一致、知识产权数据共享贯通、执法裁判相互配合等多个方面需要更为高效的机制,以强化二者的协同保护效应、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力度、支撑经济社会发展。


三、理清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制度关系的需要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在保护客体、判断方式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也存在很多不同方面。两项制度相互影响,制度关系亟待理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期满后外观设计进入公有领域,而商标可通过续展的方式连续保护。商标权的可续展性与专利权的“公开换保护”的原则本质不同。如果一项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本身具有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并在长期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则可以寻求立体商标等保护。另一方面,创新主体对其产品进行创新设计时,通常会保持其企业品牌的识别性、进行家族化设计,逐渐形成独特的设计DNA,这与商标保护初衷又趋于一致。因此,外观设计专利与商标制度存在诸多交叉重叠之处,两者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


四、综合运用知识产权支撑创新创业能力的需要

对于创新创业主体而言,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若仅选择一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对自身进行保护往往不够全面,在维权时易遇到困难。而创新主体采取全方位、无差别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防御体系,则要面临着较高成本。一些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足够系统的知识,不注重综合运用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进行整体布局,导致设计仿冒和商标抢注现象频发,此类创新主体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以支撑创新创业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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