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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易购及图"商标注册未果...

发布者:宏德雨 时间:2022-08-09 浏览量: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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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宁易购公司)的上诉请求,认为苏宁易购公司与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苏宁控股公司)之间的关联企业关系及达成商标共存协议,不能成为其第51019821号“苏宁易购及图”(下称涉案商标)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苏宁易购公司于2020年11月提交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经过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涉案商标与苏宁控股公司所拥有的第24170643号“苏宁体育SUNING”商标、第26996527号“苏宁BIU!”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且涉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近似,二者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据此对苏宁易购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此后,苏宁易购公司以其与苏宁控股公司间的关系证明、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等材料为证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但仍因被认定存在高度混淆和误认可能性而被驳回。


苏宁易购公司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苏宁易购公司的诉讼请求。苏宁易购公司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苏宁易购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商标共存协议作为涉案商标应获准注册的证据,法院认为,商标共存协议虽然能够协调解决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之间就商标注册及权利行使等特定主体民事权益冲突问题,但在涉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且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程度较高的情况下,若允许涉案商标获准注册,将很大程度上增加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来源的成本,进而损害相关公众的权益。该案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苏宁”字样,社会公众难以进行区分,构成商标近似,在此情况下苏宁易购公司所提交的商标共存协议不能成为涉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同时,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商标应当具有区分性,并非仅出于对在先商标权的保护,也有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如果认为商标共存协议能够使在后的近似商标获得注册,那就意味着在先注册、在先初步审定、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改变商标应当具有区分性的规则,这显然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该案中,苏宁易购公司的复审申请、一审及二审诉求均未获得支持,存在商标共存协议的理由也因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而未被支持。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商标制度是商标权利人私权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的产物,商标注册要严格以商标使用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作为审查要点,同时秉持私权的处分要受到公共利益限制的理念,从而更好地发挥出商标制度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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