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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湖北省沙洋县工商局查处“虾香稻米”案

发布者:宏德雨 时间:2022-08-16 浏览量:643

2015年5月7日,湖北虾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虾乡公司” ) 在米、谷类制品等商品上注册第 14776174 号“虾香稻”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 2025 年7月6日止。 位于同一地区的湖北洪森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森公司”) 在其生产的大米包装上使用“image.png”标识,虾乡公司投诉其商标侵权。因对该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存在争议,原湖北省沙洋县工商局逐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示。


 2019年11月1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湖北洪 森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是否侵犯“虾香稻”商标专用权的批 复》(国知发保函字〔2019〕227  号) ,指出, 商标法第四 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即通常所说的商标性使用,是指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 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 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洪森公司在大米商品上使用“image.png”“image.png”标识, 是区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 结合涉案商品包装上 明确标注的“精选稻种、稻虾、稻鸭共育、生态种植”的产品 说明,可以认为洪森公司使用“虾香稻米”汉字及拼音, 是用 于描述描述大米的种植方法、口味等特征,属于商品的说明或者宣传性文字,相关公众不会将其当成商标, 不构成商标 的使用。因此,洪森公司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商标法第五十七 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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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经调查了解, 湖北潜江地区正在推广稻田里养虾、虾稻 共生的种植方式, 已形成规模化种植, 该种植方式生产的米 被称为“虾香稻米”。考虑到洪森公司在其大米包装上标注了 “虾稻共生、养生之稻”的产品说明,且客观上确实按其产品 说明进行种植,其使用“虾香稻米”标志是用于描述大米的种 植方法、口味等特征, 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 “虾香稻”商标注册人虾乡公司,故该使用方式属于正当的叙 述性使用,非商标性使用。2020 年 10 月 9  日,在虾香公司 与洪森公司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2020)粤 06 民终 6643 号判决中认定洪森公司在其大米 包装上标注的“虾香稻米”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对“虾香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与行政执法定性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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