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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粉丝商品分类案

发布者:宏德雨 时间:2022-09-13 浏览量:543

河南省正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龙公司”)在方便面商品上注册了“白象”商标。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白家公司”)在粉丝商品上注册了“白家”商标。正龙公司认为白家公司在其生产的方便粉丝商品上使用与“白象” 商标近似的“白家”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评析】

该案的焦点是方便粉丝与方便面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正 20 / 99 龙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方便面商品在区分表中属于 3009 类似群组商品,白家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粉丝商品 属于 3012 类似群组商品。因食用方式、消费对象、销售渠 道等不同,粉丝与方便面不属于类似商品。但该案中,白家公司实际生产的商品为方便粉丝,其未在方便粉丝商品上获 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其在方便粉丝商品上使用已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该案中,判定商标侵权的比对对象 应为白家公司实际生产的方便粉丝商品与正龙公司注册商 标核定使用的方便面商品,而不是白家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 用的粉丝商品与正龙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方便面商品。 2010 年 2 月 6 日,原工商总局商标局下发《关于调整〈类似 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三十类“方便粉丝”商品类似群组的通 知》(商标综字〔2010〕39 号),指出“现行的第九版《类 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没有‘方便粉丝’商品名称,我局在 受理商标申请时将‘方便粉丝’商品划分在第 30 类第 12 商品 群组。在实际商标审查及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局发现第 30 类第 09 商品群组的‘方便面’与第 30 类第 12 商品群组的‘方 便粉丝’商品虽分属不同类似商品群组,但二者的食用方式、 消费对象、销售渠道基本相同,根据类似商品的划分原则, ‘方便面’与‘方便粉丝’商品应当确定为类似商品。”商标执法 部门根据该通知,认定方便面和方便粉丝属于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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