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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商标“欺骗”消费者了吗?

发布者:宏德雨 时间:2022-10-12 浏览量:459

很多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以下驳回通知书时经常一头雾水,不明白自己申请的商标问题到底出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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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7)项: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带有欺骗性”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来源等特点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来源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属于该项情形,必须结合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特点进行具体分析。

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大致包括:品质、质量、原料、功能、用途、产地、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生产时间、名义、来源等。


宏德雨认为判断商标是否误认的一个有效方法就是寻找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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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标识上看,该文字设计似乎并无不妥,但若与它指定使用的商品结合起来看,便可见端倪。很明显“伊茶”与食品类别紧密相关的关键词为“茶”,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习惯出发,消费者会认为该商标卖的仅是“茶”,而指定在与“茶”无关的“咖啡用调味品、蜂蜜”等商品上时,超出了其使用商品固有属性的描述,易误导消费者,具有欺骗性,国知局自然就驳回含“茶”以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注册的文字、标识等所指示的含义或物品与申请注册的商品无行业关联性的,并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比如,“苹果”商标申请注册在“手机”等商品上,从普通公众的认知范围出发,并不会认为“苹果”是该商品的原料、成分,自然就不具有欺骗性。


上述中的案例皆属于商品类别,那服务类别是否也能通过属性关联的方式找出误认关键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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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不漏”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7类“建筑物防水”上,根据属性关联的原则,我们发现“不漏”与“防水”可以产生关联性,有可能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对服务品质或效果的暗示性描述,但是该服务品质的保障认定并非国知局的审查范畴,因此,“不漏”具有欺骗性,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建筑物防水”服务上。


商标审查人员对申请商标误导程度的审查是存在一定主观性的,因为他们也是普通消费者,在审查时会将自身代入到消费者,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生活经验、行业习惯等角度考虑商标是否具有误导性、欺骗性描述以及是否会影响相关公众的购买决定,并结合市场背景与国知局规定的审查标准作出综合判断。


因此,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命名商标时,建议利用上述的“关键词寻找法”及“消费者代入法”来判断,以避免使用具有欺骗性、足以误导相关公众的文字作为商标。

详细可咨询宏德雨:189 2939 126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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